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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朝阳街道一居民因辱骂社区工作人员被依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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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5:33

发表于山东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提升服务效能,现将近期发生的一起居民辱骂社区工作人员事件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8月12日晚,朝阳街道东城社区工作人员在正常开展工作时,遭到群众刘某恶意辱骂,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及社会氛围。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介入,对刘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刘某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诚恳道歉,并承诺今后将遵纪守法,文明沟通。  

下步,朝阳街道将继续秉持服务为民的宗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呼吁辖区居民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规范个人言行

理性表达个人诉求

   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

 编辑:潘泽文

 校稿:李文超、袁康

 审核:李静、于晓飞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

朝阳街道

编辑:朝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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