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践踏社会法治,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是指不法分子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黑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每日以案释法】
今天的分享主题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领域涉黑恶犯罪:是指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
01
案例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被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章、罗某远、李某贤组织被告人吴某送、罗某高、黄某平、黄某、卢某珍、黄某忠、卢某集和其他村民,多次聚集到百色市田阳区那音水库工程管理所,围堵该所大门,要求长期免费供电;多次聚集山上阻拦施工车辆和阻挠工人施工, 强行索取修路赔偿费,进行敲诈勒索;还聚众非法上访,其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处理结果】被告人黄某章、罗某远、李某贤组织被告人吴某送、罗某高、黄某平、黄某、卢某珍聚众扰乱单位企业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单位企业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黄某章、李某贤、黄某忠、卢某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企业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章、罗某远等10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缓刑不等有期徒刑。
02
案例2
扰乱单位秩序被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某公安机关接到相关单位报警称,该信访接待大厅的正常办公秩序遭到多人的长时间非法聚集和扰乱。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以马某祥为首的数人,正纠集多名客运司机在信访大厅门前及院内聚集。聚集人员通过高声喧哗、静坐等方式向政府施压,严重阻塞了出入口,导致正常的信访接待工作陷入停滞,严重扰乱了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在被民警劝阻和教育后,组织者仍不听劝解,继续煽动参与人员滞留,导致该信访接待大厅的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达两月之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祥、马某娟、唐某国执行逮捕,案件再进一步审理当中。
03
案例3
寻衅滋事被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新、黄某殿、黄某礼等人以“土地征收界至问题”为由,组织并发展了一个成员固定的涉恶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通过筹资发放“工资”、签订《责任协议书》确定违法所得分配方案、甚至约定为被抓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等方式,长期实施犯罪-。其主要犯罪行为包括:煽动村民到当地多个楼盘、家私城施工地点,采用威胁、滋扰等手段阻碍施工;组织人员到镇政府门口拉泥堵塞大门,扰乱单位秩序。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该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新等2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黄某新等24名被告人四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6.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聚众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7.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8.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围堵、封闭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或者强行占据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9.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设备,造成恶劣后果的。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样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
“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
“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闯、强行进入、占据国家机关或者堵塞国家机关通道的行为。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行为,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和停止。
“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或者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情形。


温馨提醒
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无故阻碍合法工程施工,切莫因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正确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策划煽动,制造事端,无理取闹,破坏社会秩序,影响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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