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
湖北
樊某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案例介绍
2022年1月20日,来凤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辖区某单位存在防火分隔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尚未施工完毕,商场内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电线线路敷设不规范等火灾隐患。2022年2月,该单位被政府挂牌督办。2022年10月1日,整改期限届满,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未消除,因考虑到疫情影响,经申请延期至2022年11月25日。
期限届满后,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仍未消除,辖区大队对该单位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2月29日将单位负责人樊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樊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樊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执行。
浙江
陈某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案例介绍
2023年4月30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等11个方面问题。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3.3条规定,综合判定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5月17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使单位存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实危险。复查结束后,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立即组织集体议案研究,认为陈某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可作为危险作业罪予以侦办。
2023年6月2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以危险作业罪移交后的顺利侦办、公诉、审判,开创了消防安全领域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审判的先河,增强了社会单位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将有效推动长期以来少数单位在火灾隐患整治方面思想不重视、制度不落实、隐患久拖不改等突出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经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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