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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须谨慎 传播谣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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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6:43

发表于山东

移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与社交网络的蓬勃发展赋予了个人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孕育了虚假信息滋生的温床,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为提升大家的法纪意识,避免发布信息不当引发违法行为,现推出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发布信息须谨慎 传播谣言要担责》


一、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的行为

(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生化、放射、劫持航空器、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二)明知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四)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需要警惕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开个玩笑”没什么


基于娱乐目的或为博眼球、赚流量制造谣言并在身边散布,因为内容的高欺骗性高仿真性,被广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样会触犯法律。



(二)“发泄私愤”不犯法


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也会触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三)“只编不传”没有事


出于各种目的编造的虚假信息,虽然没有主观传播的意图或行为,但被身边的人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属违法行为。



(四)“随手转发”不担责


别人发的信息,自己在没有确认的基础上就随意转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泄私愤制造恐慌自食恶果


2019年7月,曹某因对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满,为引起社会舆论重视,在网上购买了高压水枪和汽油,扬言报复社会,袭击各中小学校园。该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导致恐怖气氛卷席整个地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曹某因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假冒民警散布谣言违法被抓


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为赚流量编造信息受到处罚


2024年8月,吴某在短视频平台上传一段红绿灯自燃视频,配文“最近别来重庆旅游,红绿灯都热燃了”,并在评论区表示事发地系重庆主城区,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议论。经公安机关核查,吴某为吸引流量、博人眼球,“移花接木”,造成广大市民担忧恐慌,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吴某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对于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牟家镇

编辑:大牟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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